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湖南省诗歌学会,省内简称“省诗歌学会”或“省诗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全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是诗歌作者、诗人和诗歌理论、诗歌编辑、诗歌翻译和诗学教育工作者(以下简称诗歌工作者)自愿结合的诗歌团体。主要面向本会会员服务,主要面向本省诗歌服务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凝聚诗歌队伍,繁荣诗歌事业;提高创作质量,提升理论水平;传播创作信息,开展诗歌交流;进行学术研讨,培养文学新人;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;展示诗歌力量,促进湖南文学发展和文明建设,为富民强省做出积极贡献,为实现“中国梦”添砖加瓦。
第四条 本会管理:本会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;由湖南省作家协会主管;接受中国诗歌学会的工作指导;接受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管。
第五条 本会自律:本会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;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;坚持开源节流、量入为出的原则;坚持求真务实、勤俭节约的作风。除专职聘用人员支付工资报酬外,本会会员为本会所做工作、所付出劳动,原则上都为无偿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 团结广大诗歌工作者,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湖南诗歌创研队伍。组织会员及诗歌爱好者,积极开展诗歌创作、评论、研讨、阅读、交流活动;培养诗歌创作人才,扶植诗歌创作新人,发展和壮大诗歌队伍。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、评论和其它诗歌活动创造良好环境,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服务。
第七条 建设诗歌创研阵地,搭建创研交流平台。努力办好本会会刊《诗歌世界》和本会所属网站、QQ群、微信群,开展诗歌评奖活动,组织出版诗歌年选、结集、丛书、专著,组织诗人深入生活、参观访问,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。
第八条 增进本会同中国诗歌学会、中国作家协会、湖南省文联、湖南省作家协会的联系,促进同省内外诗人、作家、评论家的交流。
第九条 加强学会管理,加强会员自律,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,帮助会员维护创作成果、著作权和其它合法权益。
第十条 努力做好会员发展工作,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中国作家协会、湖南省作家协会、中国诗歌学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一条 会员种类: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分会员、特别会员、荣誉会员。特别会员是指本会各名誉职务人员,无需填报《会员登记表》;荣誉会员是指本会湘籍人氏现在外省市、外国生活、工作、学习者,需填报《会员登记表》;特别会员与荣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。
第十二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。凡各地市诗歌组织、民间诗歌团体,赞成本会章程,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(填写会员登记表),经本会批准后,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十三条 本会发展个人会员。凡湖南本籍或长期在湖南生活、工作、学习的非湘籍诗歌工作者,赞成本会章程,均有资格申请入会。凡湘籍人氏现在外省市、外国生活、工作、学习者,符合入会条件,可以申请本会荣誉会员。会员与荣誉会员入会须经本人书面申请(填写会员登记表),报本会批准。
已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、中国诗歌学会会员、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、地市级作家协会会员、省级行业作家协会会员者,本人提出申请(填写会员登记表),经本会核实后,即自动成为本会会员。
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:
1、在地市级以上文学期刊、报纸副刊发表10首以上诗歌作品或3篇以上评论作品、翻译作品,或在省级以上大型网站文学专栏或全国性文学网站发表30首诗歌或5篇以上评论作品、翻译作品,或正式公开出版一本以上诗歌专集或诗歌理论著作者;
2、获得地市级文联、作家协会以上文学创作三等奖以上奖项者;
3、在诗歌编辑、教学与诗歌活动中,取得一定实绩、具有一定影响者;
4、担任领导职务,且具有一定的诗歌创作、研究水平,对推动本地区、本单位诗歌创作活动有重要贡献者;
5、虽不具备以上条件,但热爱诗歌,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。
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
1、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3、会员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会员有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,由本会编辑出版作品的优先权;
5、会员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6、会员加入自愿,退会自由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
1、会员有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;
2、会员有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权益、声誉和形象的义务;
3、会员有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;
4、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;
5、会员有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,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;
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本会章程,视情节轻重,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,可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的处理。
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,会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理事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4、决定本会的会费收取等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需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,每届5 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请省作家协会批准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至二年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或多次。情况特殊时,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:
1、选举常务理事会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3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制定本会工作规则与管理制度;
3、授予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顾问称号;
4、决定会员吸收、除名;
5、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常务副会长、专职副会长人选;
6、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、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;
7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;
8、审定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、年度财务收支情况;
9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专职副会长1名,副会长若干名;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其职权、职责由会长会议行使。会长会议成员为会长、副会长,常务理事可酌情列席会议,荣誉职务人员可酌情特邀出席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、职责:
1、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2、审议秘书处各项需提交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;
3、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;
4、根据会长意见,决定会长、副会长分工;
5、决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提名;
6、提出需交由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定的人事、机构等事项的议案;
7、决定其它非由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;
8、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与重大活动方案;
9、批准秘书处相关事项,交办秘书处相关工作;
10、负责处理其它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,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。会长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。日常工作或单项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,也可以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、专职副会长、分管副会长主持召开,其它副会长可视会议内容酌情参加,专业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参加会长办公会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德艺双馨,政治可靠,思想品德好,文学成就大;
2、在诗歌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,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、沟通能力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4、热爱本会工作,乐于奉献。
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不超过两届,退届的会长、副会长可酌情聘任为新一届理事会的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,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宜担任,则由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或委托副会长、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提名秘书长,由理事会决定任命;
5、提名常务副主席、专职副主席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;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。秘书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本会日常工作;
2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3、负责会刊编印、书籍出版的策划、组织工作,本会网站、QQ群和微信群的创建与维护工作;
4、负责上传下达、沟通联络工作;
5、负责评奖、创作、研讨、交流、联谊活动的组织开展;
6、提名副秘书长、专业委员会负责人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;
7、在副秘书长人选之中,聘任常务副秘书长;
8、受会长委托签署重要文件。
9、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、名誉副会长若干,主要由具有重要成果和较大影响力、且年长的诗歌工作者担任,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由本会聘任,原则上只聘任一届。在本会创建、发展中贡献重大、或创研成果特别突出、影响力很大的可聘为终身荣誉会长。同时,本会设顾问若干,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德高望重的相关人员,顾问为一届一聘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一般理事会成员,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后,在下一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时,自动退出理事会,仍保留会员身份。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副会长与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。在接近最高任职年龄2年以内原则上不再选任会长、副会长。
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,经民主程序,予以调整、罢免或撤换。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,自动退出本会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1、会员主动交纳的会费;
2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;
3、政府资助,主管单位、指导单位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5、银行存款利息;
6、下属实体的上缴管理费;
7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会员会费,在初创时期,暂不收会费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事业的建设和日常机构开支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,经主管单位同意,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及善后
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则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全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条 本会经省社会组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 本会住所: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综合楼二栋618号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