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:长沙市岳麓区作家协会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共岳麓区委宣传部领导下的岳麓区文学工作者、爱好者、业余作家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。
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: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,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。凝聚作家队伍,繁荣文学事业;提高创作质量,提升理论水平;传播创作信息,开展文学交流;进行学术研讨,培养文学新人;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;展示文学力量,促进岳麓文学发展和文明建设,为富民强区做出积极贡献,为实现“中国梦”添砖加瓦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岳麓区委宣传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长沙市岳麓区佑母塘路799号钰龙佳园一期二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协会会员学习文学理论,研讨、交流、总结文学创作艺术经验;
(二)开展文化研究、采风、笔会、文学创作活动,培训指导文学爱好者开展学习、创作活动;
(三)创办协会刊物、网站及公众微信,举办各种形式的作品推介活动,展示协会文学成果,为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提供创作平台;
(四)发展文化产业,举办多种社会文化服务活动;
(五)建立文学创作奖励机制,对优秀的文学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文学创作上有一定成绩,产生一定影响;
(四)在本区且已为中国作协、湖南省作协、长沙市作协及各类行业作协会员;
(五)有一定文字功底,热爱文学创作,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(填写入会申请表);
(二)经区作家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由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(如优先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、编辑出版作品等);
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的处理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它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团成员、理事;
(三)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5年。
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协同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提名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并与理事会共同议定;
(七)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协会主席提名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主席团须有1/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 对协会主席负责,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议定协会刊物宣传、经营事宜;
(三)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与主席团协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有关事宜;
(四)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提名协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;
(五) 积极向协会缴纳理事费。
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 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身体健康、触犯法纪或其他特殊原因的,协会主席(或2/3以上主席团成员)可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,启动对于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等协会领导的罢免程序。其主席团会议决定应及时通报理事会及其成员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;
(二)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,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五)会员代表大会期间,如遇特殊情况可召集主席团会议,启动有关动议程序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协会主席负责,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(四)协助协会主席对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行政、后勤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(含理事费);
(二)捐赠: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理事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用作其它用途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,单位、个人均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主席团、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主席团,凡未经本协会批准及违规的个人行为与协会无关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